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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办事指南
民非办事指南
基金会管理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一、 成立社团应具备的条件
成立社团,必须具备法人条件,即:
  (一)达到一定的规模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规范的社团名称应由三方面构成:
  1.行政区域的名称。全国性的社团,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团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而应冠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
  2.业务范围的反映。业务范围是指社团开展业务活动的领域,社团名称应反映出社团的业务范围。
  3.社团性质的标识。为有别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团一般称为协会、商会、基金会等。按照社团的分类,学术性社团一般称为协会、研究会;行业性社团一般称协会;专业性社团一般称协会、促进会,联合性社团一般称联合会、联谊会等。
社团命名时,应注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不能在社团名称中体现。同时,社团的名称要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封建迷信、落后、不健康的习俗以及与我国现实国情不符的内容。不得使用易被认为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名称,新成立的社团也不能使用已被社团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团名称。
  社团作为一个具有法人地位的社会组织,必须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社团的组织机构,一般有最高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其他机构,如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组成。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全国性的社团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团和跨行政区域的社团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业务主管单位对申请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审查的内容:
  1、成立该社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申请筹备的社团拟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的政治情况及在本行业、学科、专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
  3、申请筹备的社团的经费来源渠道;
  4、社团拟发展的会员及分布情况;
  5、申请筹备的社团已具备社团法人条件的证明。
  三、申请筹备
  申请筹备成立社团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有主要发起人或者发起单位签名盖章的筹备申请书。筹备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1、成立该社团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2、社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3、社团的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
  4、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渠道;
  5、社团拟发展的会员及分布情况等。
  (二)筹备成立社团申请表。
  (三)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的文件。
  (四)验资报告。验资报告是证明申请筹备的社团的活动资金状况文件。为保证验资报告的准确、真实,验资报告应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
  (五)场所使用权证明。场所使用权证明是指申请筹备的社团主要办事机构的住所使用证明,如住所房屋是自行购买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如是租用的,就提供租用合同等使用权证明。住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应包括使用面积、期限、住所地址及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六)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基本情况包括工作简历、身份证明、奖罚情况等内容。简历材料需经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七)章程草案。社团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名称、住所。社团的名称应符合规范的要求,并
写清英文译名、缩写。住所是指社团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住所只能有一个;
  2、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区域;
  3、会员资格及权利、义务;
  4、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5、负责人产生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6、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7、章程的修改程序;
  8、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除上述应载明的内容外,社团根据本团体的实际情况,可以载明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内容。社会团体章程应参照民政部制发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附: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
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当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被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载明×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二)××××××××××××;
  (三)××××××××××××;
  ……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人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人会自愿,退会自由;
  ……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X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文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X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四、登记管理机关受理申请筹备的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社团申请筹备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应按照规定,对发起人或发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筹备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五、登记管理机关将作出不批准筹备或终止筹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1、申请筹备的社团的宗旨、业务范围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从事反对四项本原则,进行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或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牟取经济利益,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的。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3、申请筹备社团的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身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
  4、申请筹备的社团弄虚作假,使用假材料、假证明欺骗登记管理机关的。
  5、国家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申请筹备的社团有禁止性规定的。
  六、受理社团审请筹备的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做出不批准筹备决定后,应向申请筹备社团的发起人或发起单位说明不批准的原因。超过60日的受理时限,登记管理机关仍没有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筹备或对登记管理机关做出不予批准筹备决定不服的,发起人有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七、对已批准筹备的社团的规定
  1、经批准筹备的社团,不得以独立名义在社会上开展活动。因为经批准筹备的社团,尚未经成立登记的程序取得合法地位,因而不具备民事主体的资格。违背申请筹备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申请筹备社团的发起人或发起单位承担责任。
  2、已批准筹备成立的社团,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在一切准备就绪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八、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材料
完成筹备工作的社团在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均一式两份):
  1、申请成立的社团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主要说明社团的筹备过程,简要介绍对内、对外业务活动领域和成立的理由以及经那个业务主管部门申查同意等,上报的材料要用正式打印(铅)件;
  2、社团法人登记表;
  3、社团主要负责人名单;
  4、秘书长以上负责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的个人简历表,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职业(职称)以及简历等内容;
  5、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6、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团章程;
  7、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成立的文件,要有文件编号并加盖单位公章;
  8、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
  9、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10、拟设办事机构名称、职责、负责人材料;
  11、专职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的个人简历材料;
  12、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九、登记管理机关受理社团成立登记的审查时限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在接到申请成立的社团申报的所有材料后,即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正式受理。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应以书面形式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答复。如果登记管理机关认为社团有必要提供其他方面的情况材料或因社团方面的原因而拖延了审批时间,那么,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推迟书面答复的时间。
  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包括的登记事项
  《社团法人登记证书》是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向依法登记的社团颁发的法人凭证。包括正本和副本两种。它主要载明以下登记事项: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另外还包括发证机关、发证时间、登记号码、机构编码等内容。
  十一、社团法人申领组织机构代码
社团在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申领代码证书手续。其分支机构可申领非法人代码证书。申领时要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并按规定填报《企事业单位和社团代码申报表》。
  十二、社团的分支机构
  社团的分支机构,是指社团为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按照其业务的学科划分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内部机构。这类机构由与该业务领域相关的会员组成。分支机构主要是依照章程的规定,从事某一业务领域的活动,分支机构不能按照区域来设立。
  十三、社团的代表机构
  社团的代表机构,是指社团在会址以外某行政区域设置的代表该社团从事活动、承办该社团交办的工作任务的机构。
  十四、社团成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条件
  1、只有经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团,才有资格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2、社团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要符合该社团的章程,履行一定的民主程序,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审议的内容包括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其负责人的人选、办公场所、业务分工等项。
  十五、社团设立分支机构的标准
  社团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应注意设立分支机构的分类标准,如学术性社团,可以按本学科所包含的专业设立分支机构;行业性社团,可以按本行业包含的小行业设立分支机构;其他类型的社团,可以按业务活动的分类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分支机构。总之,社团在研究设立分支机构时,在该社团内部的分类标准要统一,不宜采取多个标准来设立分支机构,避免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重复或交叉,给社团管理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十六、社团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以下材料均一式两份)
  1、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申请书,其内容应包括: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理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等。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3、拟任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在本行业、学科、专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
  4、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会议纪要。
  5、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6、《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表》。
  7、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七、社团分支(代表)机构名称的确定
  社团分支机构的名称,一般为专业委员会、分会、工作委员会等,并冠以本社团的名称。社团代表机构的名称,一般为代表处、联络处、办事处等,也须冠以本社团的名称。社团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使用易被认为是独立社团的名称。
  十八、对分支(代表)机构管理的要求
  1、社团分支机构下面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在核准登记的活动地域以外设立分支机构。
  2、社团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受所属社团管理和领导。社团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民事责任由所属的社团承担。社团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可以在社团的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为社会团体发展会员)、收取会费(会费属于社会团体所有)。
  3、分支(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应当遵守社会团体的章程,接受社会团体的领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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