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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是指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对已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的情况,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按照法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每年一度的监督检查,以确认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具有继续开展活动资格的行政执法行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经登记核准取得合法地位,只是其致力于章程所确定的某项事业的开始,它还需要规范自我行为,不断完善和发展。年度检查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指导、扶持的重要环节,是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不断提高监督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按照法定的时限和程序,主动接受年度检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也都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管理的整体水平。
  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检查,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一方面,年度检查体现出了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管理单位的依法行政,实施监督和管理;另一方面,又体现出了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指导和服务,帮助它们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不犯或少犯错误,以获得更大的发展。因此,年度检查应体现出以下特性:
  (一)公正性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每一个单位都要一视同仁,执行统一的标准,充分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规范性
  实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目的之一,就是要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为,使之懂得哪些是必须遵守的,哪些是应当防止的,哪些是应该发扬的,以利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加强自身建设和自我管理。
  (三)强制性
  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是必须履行的法律职责,是应尽的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任何民办非企业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年度检查。
  (四)时效性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了明确的具体的年度检查时限,具有法律的约束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果任意拖延时间,不按规定的时限接受年度检查,即是一种违法行为。
  (五)主动性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主动接受年度检查,这既体现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管理的自觉行为,也表达了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求国家执法机关对自己的法律地位重新予以确认的愿望。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年度检查首先要检查这方面的情况,掌握其有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依照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
  依法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这些都是法定的登记事项,是体现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主体身份的必备条件和标志。在年度检查中,要认真审核上述登记事项是否真实,如因故发生变更是否及时办理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活动的准绳,也是其法定的业务活动范围和活动目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否则就违法,就会给社会秩序带来混乱。年度检查时,应当认真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是否有超越、违背其章程的行为。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内部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是申请成立登记的重要备案内容。如果内部机构和人员发生变化,也必须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备案。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往往决定着其业务开展的情况,甚至决定着业务活动的方向。所以,审核其内部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变化情况以及是否及时备案,是年度检查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
  (五)财务管理情况
  在年度检查中,要认真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遵守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制度,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收入、支出是否合理合法,是否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可以结合对其年度资产平衡表和资产负债表的审查,并结合财务审计,综合性地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检查的程序和时限是:
  1、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于每年年初,做好本单位上一年度工作和业务活动情况的全面总结,并于3月底之前,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按照要求如实填写。
  2、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于3月31日前,将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及其他材料,一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3、业务主管单位接到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年度检查的全部材料后,要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逐项认真地进行审查,实事求是地做出客观评价,并在《年度检查报告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4、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在5月31日之前,将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初审意见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和其他所有材料,连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送交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内容的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年度检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而且必须由法定代理人或负责人签署,由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初审意见;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副本;
  (3)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资金平衡表和资产负债表;
  (4)民办非企业单位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
  (5)依据具体情况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5、登记管理机关认真检查核实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报的全部年检材料,对情况不清或者有疑点的还要及时搞好调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上一年度的全部活动做出实事求是的、公正的结论。对于年度检查合格的,在其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戳记;不合格的,登记管理机关应予以书面告知,或限期改正,或做出处罚。年度检查结束后,《年度检查报告书》一份由登记管理机关留存,一份交还民办非企业单位,一份送业务主管单位。
6.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下列全部条件,评定为年检合格: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2、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3、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收入和支出符合有关规定;
  4、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和机构设置备案手续;
  5、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
  6、在规定的时限内参加年检。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年检“基本合格”:
  1、有《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至第八款情形之一,但情节轻微的;
  2、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3、现有净资产低于开办资金的;
  4、内部管理不善,造成较大影响的;
  5、未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或年检中有虚假行为的;
  6、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定为年检“不合格”:
  1、严重违反《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
  2、两年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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