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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因故出现解散、分立、合并等情况,使其自身活动实际上已终止时,所应履行登记的法定程序。
  (一)注销登记的原因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再具备其成立时应必备的法定条件而无法存续的。
  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发生根本性改变的。
  4、民办非企业单位分立。
  5、民办非企业单位合并。
  6、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于登记事项变更,造成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应在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依照有关规定,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成立登记。
  7、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又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9、因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10、因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而必须取缔的。
  (二)注销登记的程序
  1、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当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需要注销登记时,首先要在单位内部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作出注销登记的决定。然后写出注销登记的申请书,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与此同时,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并提出清算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出具同意注销登记的审查文件。
  2、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必须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盖有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和申请书,并附有决定注销登记时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如果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
  (2)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其注销登记的审查文件。
  (3)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5)民办非企业管理单位的全部印章。
  (6)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空白财务凭证。
  (7)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材料,经审查齐全有效即可受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做出准予注销或不予注销的决定。对准予注销的,应发给注销证明文件,一式三份,业务主管单位一份,申请注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一份,登记管理机关存档一份。
  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其业务主管单位,并颁发注销证明文件。申请单位领到注销文件后,即行解散。登记管理机关应在公开发行的、发行范围覆盖同级政府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上发布公告。注销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登记证号、业务主管单位、注销时间等。公告费用由被注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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